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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州北区联邦法官驳回 ByteDance 撤诉动议,认定 YouTube 防护措施属 DMCA「访问控制」

October 6, 2026

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Jacqueline Scott Corley 在 10 月 2 日的裁定中,驳回了 ByteDance 要求撤销一群 YouTuber 所提诉讼的动议。该案指控 ByteDance 为训练文生视频模型而规避 YouTube 的防护措施、抓取数百万条视频,只提出一项主张:违反《数字千年版权法》(DMCA)第 1201(a) 条;Corley 认定,原告指控 ByteDance 规避的 YouTube 防护措施,属于该条意义上「有效控制访问」的技术措施。。

这份 处理的是 ByteDance 依据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》第 12(b)(1) 条与第 12(b)(6) 条提出的撤诉动议,采用的标准是原告的指控是否充分,文书本身没有对规避行为或侵权是否成立作出认定。案件为 Ted Entertainment, Inc. v. ByteDance Inc,,2025 年 12 月 23 日提起。

撤诉动议的三条理由均被驳回

ByteDance 的动议提出三点:原告不具备 Article III(美国宪法第三条)意义上的起诉资格;原告不属于 DMCA 第 1201 条授权起诉的主体;以及原告未能合理主张第 1201(a) 条被违反。Corley 逐条驳回。

起诉资格上,ByteDance 主张原告的损害「源自被指控的复制、训练和其他下游利用,而非规避行为本身」。法院不接受这一说法:原告称被规避的抓取不产生广告曝光,YouTube 因此少付给原告广告分成,这笔「钱包损失」可直接追溯到被告的规避行为。ByteDance 未曾质疑损害的「具体性」与「可救济性」。

法定起诉资格上,法院援引第 1203 条:该条允许「任何因违反第 1201 条或第 1202 条而受损的人」在适当的美国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法院认定,原告作为「其材料被指经由违反第 1201 条的行为而被取用的版权所有者」,落在国会意图保护的利益范围之内。ByteDance 主张该私人诉权「属于被规避措施的持有人,而不是每一个在部署了自有控制措施的平台上发布内容的创作者」,法院没有采纳,并指出 ByteDance 未能举出「仅凭版权所有权」不足以产生起诉资格的案例。

「访问」还是「下载」:五项措施与播放令牌

原告在经修订的起诉状中列出了 YouTube 的五项技术保护措施(TPM):被称为 rolling cipher 的混淆签名系统;限制高流量自动访问的基于 IP 的封锁与速率限制;短时效、绑定会话的流媒体 URL;由自动化活动触发的 CAPTCHA 人机验证;以及验证请求来自获授权客户端环境的来源证明令牌(proof-of-origin token)。

ByteDance 的论点是,这些措施「规范的是下载、自动获取和留存副本」,并不「在第一时间控制对作品的访问」。既然 YouTube 视频可以公开观看,措施就只控制复制,超出第 1201(a) 条的范围。

法院不同意。Corley 认为,从原告的指控可以合理推断,他们授权的措施在第一时间控制其视频在 YouTube 上被观看的方式。原告称,即使只是观看视频、不下载底层媒体文件,也必须满足技术措施:来源证明令牌由 YouTube 官方播放器软件在活跃的、经过认证的播放会话中动态生成,缺少该令牌的请求会被拒绝。按这一指控,无论用户只是观看还是同时下载,该措施都会发挥作用:在观看 YouTube 视频的常规过程中,获得作品就需要经过某种处理。

VidAngel 先例:同一措施可兼作访问控制与复制控制

在庭上,ByteDance 援引 Hattler v. Ashton 来支持自己的立场。那起 2017 年的加州中区案件主张,第 1201(a) 条提到控制「访问」的措施时,应作窄解释,把「允许访问作品但限制复制」的技术排除在外。

法院认为 Hattler 不具说服力,因为它早于第九巡回法院在 Disney Enterprises, Inc. v. VidAngel, Inc. 案中的判决。在 VidAngel 案中,被告用软件解密 DVD 上的访问控制,把影片去除不适宜内容后上传到自家流媒体站点;第九巡回法院认定,一项技术措施可以同时是访问控制和使用控制,而且即使存在「被授权的访问方式」,被告仍可能构成第 1201(a) 条下的规避。超出授权范围取得访问,在该院看来「就像闯入上锁的房间」。

法院还提到,ByteDance 自己也承认,「一项措施当然可以同时承担访问控制与复制控制的功能」。

诉状里的抓取链条:三个数据集、yt-dlp 与 MagicVideo

诉状称,ByteDance 开发了多款 AI 产品,包括 MagicVideo 和 Seedance,用途是「将语言提示转化为视听内容」,因此需要大量训练数据。一个来源是由大学、企业和独立研究者建立的数据集,这些数据集索引了「指向数百万个 YouTube 视频或片段的定位标识符」,但并不包含视听文件本身;要用它们训练模型,公司「必须直接从 YouTube 访问、检索并下载每一个被引用的视频」。

其中三个数据集 HD-VILA-100M、Panda-70M、HowTo100M 索引到了原告的部分视频。原告称,ByteDance 员工在研究论文中披露使用了这三个数据集,并「承认他们直接从 YouTube 下载了 HowTo100M 数据集」,说法是从 YouTube 下载带 ASR 转录和音频的视频。诉状列举的工具包括「诸如 yt-dlp 的解扰工具」,并称批量提取 YouTube 视频在所述规模上不可能不规避这些措施。

法院认为,在员工表述已被指控、又没有其他合理替代解释的情况下,原告已充分主张规避:原告称 ByteDance「在授权播放环境之外提取、复制或复用来源证明令牌的参数」,以直接检索视频数据。按诉状的说法,训练 MagicVideo 所需的数据集视频规模之大,使其他解释难以成立。

广告分成损失、拟议集体诉讼与含糊的版权登记状态

两名具名原告是 Ted Entertainment, Inc. 与 Matt Fisher,他们称通过观看量、赞助、许可等方式从上传 YouTube 视频中获利。最初列为原告的第三名主体 Golfholics, Inc. 在撤诉动议完成书状之后自愿撤回了请求。

诉状列举的损害包括:按次广告收入损失;YouTube Premium 收入损失;本可有助于达到合作伙伴计划资格的观看数与观看时长被剥夺;算法推荐被剥夺;内容市场受损,被告原本需要向原告购买一份视听文件副本;以及对作品失去控制。法院认为,这些指控支持推断两名具名原告参与了 YouTube 合作伙伴计划,因为两人都从观看量、广告、赞助与许可中获取价值。案件以拟议集体诉讼的形式推进。

法院另行指出,诉状没有说明原告的视频是全部、部分还是完全没有在美国版权局登记;由于双方在这一点上都按同一标准处理,法院照办。

对 Snap 的同类诉讼已有相同认定,实体问题尚未裁定

Corley 引用了同一批原告在加州中区对 Snap 提起的类似诉讼。那家法院在今年 8 月 19 日的裁定中写道,这些屏障「确实存在,并要求用户在获得访问前满足某些条件」,它们「可能并不高——也许是出于 YouTube 商业模式的有意设计——但它们仍然是屏障」,在起诉阶段指控已经足够。

该裁定只处理案卷中的第 40 号动议(Docket No. 40),ByteDance 是否确实规避了 YouTube 的技术措施、原告主张的收入损失是否成立,都还没有任何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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